持续进修基金
申请资格
符合以下条件的申请人可申请持续进修基金资助
- 属香港居民并拥有香港居留权、或香港入境权、或有权在香港逗留而不受任何逗留条件限制,即在香港智能身份证出生日期下印有"A"(香港居留权)、"R"(香港入境权)或"U"(有权在香港逗留而不受任何逗留条件限制)、或持单程证从中国大陆来港定居的人士;
- 在基金课程开课时必须年满18岁;
- 已报读并支付基金课程的全部学费;
- 于基金课程开课前已向学院提交同意书,同意披露个人资料予指定公共主管当局,以进行审批基金发还款项的申请;及
- 于成功修毕课程后的一年内(注:根据成功修毕课程日期或指定的语文基准试的考试日期(如适用),以较后者计一年内)递交申请。逾期递交的申请概不受理。
申请发还款项手续
申请人需按以下步骤申请发还款项:
*网上平台会于每个学期的指定期间开放。
注意
申请人在申领发还费用时,必须从未就同一项课程、学习单元或学分获其他公帑或在其他公帑资助计划下获得任何资助(例如︰根据专上学生资助计划获学生资助处提供助学金或贷款等)。
查询
有关持续进修基金的详情,请向持续进修基金办事处查询:
持续进修基金办事处
地址 : 香港荃湾青山公路388号中染大厦25楼07-11室
24小时热线 : 3142-2277
电邮: cef_sfo@wfsfaa.gov.hk
网页: www.wfsfaa.gov.hk/cef